当前位置:首页 > 举案说法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1-11-25 18: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 字号:[ ]


一、基本案情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投诉书,称潘某、吴某等两名该公司员工涉嫌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吴某、潘某等人为XX公司在册人员,签订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为保护公司的客户信息,与吴某、潘某等人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并在公司加装加密软件--绿盾(以下简称保密系统),要求每名销售人员在该系统内进行业务操作。潘某为方便其日后走“飞单”牟取私利,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私人QQ将公司分配给她的客户信息发给了已提交辞职报告的吴某。

二、法律适用

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四、案件点评

(一)员工的侵犯行为是建立在合法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的,与职务行为相混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本案当事人系公司的在职员工,具有合法拥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公司虽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员工使用客户信息时必须使用公司的保密系统,严禁私自复制下载。但上述均建立在员工职业诚信操守基础之上,对具有出卖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公司很难掌控其违法的证据。

(二)员工的侵犯行为有可能与员工的正当职权纠缠在一起,很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将商业秘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分配给其的客户信息泄露给已提交辞职报告的员工造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与正当利用职权员工间转发公司的客户信息产生模糊认识,给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定性带来难度。

公司对客户信息的取得、分类,员工拥有客户信息的权限密切相关,很多情况下员工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离职同事是否属于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认定难度。

本案当事人潘某是在明知同事提交辞职报告,为方便日后走“飞单”,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利用个人QQ泄露其复制下载的公司分配给其个人客户信息(其他销售人员无法获知),且其同事辞职给并未将该份客户信息上交给公司,造成公司潜在的经济利益受损。

启示建议: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重大挑战,企业必须在遵循国家及行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紧密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聚焦企业核心资源,加强商密保护责任落实和文化建设,持续追求更自动更智能的保密技防能力,提高保密工作效率和防护效果。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