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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警示牌不是“免责牌” 相应措施需跟进
发布时间:2020-07-31 09: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消费者姚某向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反映:其陪同家人到嵊州市三江街道某酒店浴场洗澡,其家人不慎摔倒,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姚某与酒店经理沟通,酒店方表示墙上已贴着“小心地滑”的标示,浴场没有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姚某遂向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求助。

【处理结果】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了解到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酒店方是否有责任承担姚某家人的医药费。酒店方认为:在浴场内已贴有醒目的“小心摔倒”警示标示,尽到了警示提醒义务,消费者自己不小心滑倒,浴场不应承担责任。姚某认为:浴场经营者有保证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现由于浴场缺少防滑措施,导致其家人摔倒受伤,酒店应当赔偿。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浴场经营者同意支付姚某家人因摔倒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免除姚某3人的洗浴费用,同时会做好相应的防滑措施。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浴场经营者虽然在墙面贴有“小心地滑”的提示,但不足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没有为消费者提供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没有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在类似地方消费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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