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举案说法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传销案
发布时间:2020-06-24 09: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例简介】

2017 2 13 日,**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辖区内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目前正在组织推广“暴蜂蜜蚂”相关项目,共有四种加入方式:暴蜂云商、钻石云商、指尖云商、经销商及代理商。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对外公布了暴蜂云商、钻石云商、经销商及代理商的相关奖励政策制度,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指尖云商的相关奖励政策制度。

根据上述制度,成为暴蜂云商、钻石云商、指尖云商、经销商及代理商后,均可直接或者间接推荐他人成为相应的暴蜂蜜蚂的会员,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并可根据直接或间接引荐的会员业绩获取奖励。当事人涉嫌存在组织传销的违法行为,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核实, 2015 7 月,当事人主要通过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会议等形式,宣传推广其上述四种会员模式,根据当事人推广的会员制度模式,要成为暴蜂云商、钻石云商、指尖云商、经销商及代理商,均需交纳相应的费用或认购相应的商品后,方可成为当事人的会员。成为会员后,会员又可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推荐他人成为暴蜂蜜蚂的会员,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励,并可根据直接或间接引荐的会员业绩获取奖励。至 2017 2 24 日,当事人已有暴蜂云商 7106 名,钻石云商 278 名,指尖云商 68 名,已收到暴蜂云商加入费用 710600 元,钻石云商加入费用 2847722 元,已收到指尖云商加入费用 679932元。因当事人不提供经销商、代理商的会员名单,及已收取的费用数据,无法查清当事人的经销商及代理商的会员数量及相关违法所得情况。另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等相关票据,无法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区局认为,当事人组织推广“暴蜂蜜蚂”相关项目的运营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拾万元整。

【警示教育】

长期以来,传销活动打而不死、禁而不止。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传销手段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虚拟性和隐蔽性更强、跨地域性传播、辐射面更广、更具欺骗性,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特别是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的人,不知不觉误入传销组织而被控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损害。广大社会群众要远离传销,使传销组织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积极举报传销,铲除传销组织生存的土壤,维护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