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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案
发布时间:2020-01-20 11: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XX局执法人员接到自然人刘XX的实名举报,称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材料,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设立登记。经调查,当事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有股东两名:刘XX和杨XX。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登记材料、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登记信息、领取执照等),是由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何XX代为办理的。何XX未核对刘XX、杨XX真实身份,由别人冒充刘XX、杨XX签字,同时何XX还利用从别处复印来的房产证复印件,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等,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股东会决议、章程、股东身份证复议件、租赁协议等虚假的企业登记材料。另查明:刘XX、杨XX身份证均遗失和丢失,并重新办理。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刘XX、杨XX身份证复印件系其原丢失、遗失的。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刘XX、杨XX不知情,也从未参与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现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非纳税正常户,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续两年列入企业异常名录。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监管部门依法撤销了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警示教育】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事例,屡见不鲜。冒名登记的行为,既扰乱了商事登记秩序,也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冒用人承担了巨大的信用和法律风险。监管部门在接到被冒用人投诉时,为避免被冒用人的利益损害扩大,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从快处理。对代办公司登记的非法受托人应加强立法,施以严管,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的冒名骗取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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