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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销售“傍名牌”化妆品 该处罚
发布时间:2019-07-11 09: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例简介】当事人杨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从事日化产品经营,其于2018年年底以低价从河南老乡处购进标称“法国欧莱雅”“皙肤百雀羚”和“经典相宜本草”三个品牌的化妆品进行销售,2019年3月经消费者举报被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经查,其所售三种商品除了产品包装装潢模仿知名的“欧莱雅”“百雀羚”“草本相宜”三个品牌的同类商品之外,并无直接关系,货值金额约19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所经营的标称“法国欧莱雅”“皙肤百雀羚”和“经典相宜本草”三个品牌的化妆品(共计36种252件)存在故意与知名品牌化妆品“欧莱雅”“百雀羚”“草本相宜”混淆,足以引人误认误购。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没收相关商品并处罚款80500元。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混淆产品蒙骗消费者,销售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商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但侵犯了知名品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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