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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安滨沙石经营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案
发布时间:2019-06-04 16: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2018年9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飞跃闸村的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安滨沙石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有1台电子汽车衡正在使用,上述1台电子汽车衡用于该经营部销售黄沙、水泥时称重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经查明:该经营部于2015年10月向杭州某公司购买了上述电子汽车衡。该电子汽车衡于2015年11月安装完毕,2016年1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该经营部销售黄沙、水泥时称重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该经营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畴。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该经营部未按规定申请对日常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且仍将上述电子汽车衡作为计量工具从事经营活动。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属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因该经营部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经营部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1台电子汽车衡;2、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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