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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XX 销售侵权海之蓝白酒案
发布时间:2019-06-17 09: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情简介】

2018 2 11 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马 XX 位于某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洋河及图案”注册商标,

“蓝色经典”注册商标,洋河蓝色经典,香型:浓香型,原料:水、高粱、大米、糯米、小麦、玉米、大麦、豌豆,产品标准:GB/T10781.1(优级),生产许可证号:SC11532139200465,产地:江苏宿迁,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或盒身,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常温贮存,尺寸:130mm*130mm*300mm,地址:江苏省宿迁市 洋 河 中 大 街 118 号 , 服 务 热 线 : 9501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480ml 的白酒 219 瓶。其中生产日期为 20170918、酒精度 42%vol的白酒 198 瓶;生产日期为 20170508、酒精度 42%vol 的白酒 1瓶;生产日期为 20161019、酒精度 52%vol 的白酒 20 瓶。马 XX

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进销货单据,进货价格、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同时提取了由消费者提供的马 XX 销售该批白酒的收款收据一张,销售价格为 480 /箱。经调查,2018 1 月底至 2 月初,马 XX 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洋河及图案”注册商标、“蓝色经典”注册商标的白酒,数量与购进价格无法查证。进货时,马XX 未索要推销人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海之蓝”商标、“洋河及图案”商标、“蓝色经典”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后马 XX 陆续以 480 /箱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但未能提供销售单据。“海之蓝”商标、“洋河及图案”商标、“蓝色经典”商标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 4662735 号、第 986805 号、第 3612960 号。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销售的上述标注“海之蓝”注册商标,“洋河及图案”注册商标,“蓝色经

”注册商标的白酒系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

XX 销售侵权海之蓝白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比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第三点,鉴于当事人妥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配合调查等情形,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洋河海之蓝假酒 219 瓶;罚款人民币 36000 元。

【警示教育】

(一)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马 XX 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的洋河海之蓝白酒,在外观上无法辨识真假,需要专业人员的技术鉴定,且其在销售时采用“真假混合”销售方式,贮存时分两个仓库分开存放,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二)违法行为危害性大。酒虽是一种食品,但有着特殊性,长期饮酒或饮酒过量,会极大地影响身心健康甚至死亡。而销售假酒危害性则更大,一方面是该酒的生产加工是否合法,有没有存在无证生产、非法添加存在很大疑问,另一方面该酒是否合格是否适合饮用无从而知。国家一直以来对销售假酒非常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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