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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自燃的电动车
发布时间:2019-05-22 16: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2019年3月1日,消费者夏某来到上虞区消保委局谢塘分会投诉,称2019年2月20日,自己购买的价值7800元的电动车,停放于户外进行充电时引起自燃,引发大火,经消防抢救后,事故电动车已烧成废铁,并导致该村民居住房屋的外墙立面、空调外机、纱窗门及地板损毁,经济损失达5万元。

谢塘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了解到,该电动车为电动车经销商自行组装。在调解过程中,电动车销售者愿意承担先行赔付责任5000元,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电动车厂商和电池经销商承担;电动车厂商出具了公司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分析结果认为组装的动力电池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电动车无质量问题,不承担相应责任;电瓶经销商认为电池已经烧毁,无法证明该车组装的电池是其经营的电池,且认为没有权威机构出具事故责任报告,无法认定电动责任。三方商家互相推诿,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商家们的扯皮,谢塘分会的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举证义务,且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商家和消费者沟通、调解。最终消费者和电动车经销商、电瓶经销商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动车经销商支付5000元、电瓶经销商支付2.5万元,合计一次补偿给消费者夏某3万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在3月15日对谢塘分会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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