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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投诉案例:某转供电主体未按规定执行国家降电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01 1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接相关投诉,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近日对某转供电主体开展了检查,发现其对国家、省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分四次梯度累计降低的平均电价8分4厘/度的政策没有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局责令其进行整改。被投诉转供电主体从4月1日起即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政策, 4月1日以前的多收电费将以抵扣的形式返还给用户,并定期做好电费结算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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