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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讲座式促销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发布时间:2019-02-21 10: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例简介】

2018 年初,某市场监管区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有一家食品店在开展“健康讲座”,讲座中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大肆宣扬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遂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食品店,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者杨某,于 2017 10 月开始对外经营,主要经营破壁松花粉片、牦牛酸奶粉两种食品。在店内有一处封闭的宣讲体验区,通过每天 5 6 场次的健康讲座、产品体验等形式吸引老年消费人群,并向参加讲座的老年人群推介其经营的商品。当事人在推介其销售的松花粉产品时宣称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如 “松花粉对心脑血管疾病有良效:……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关键”、“松花粉对人的血液循环系统的调节:……预防动脉硬化,改善微循环;……增强血管壁的强度、平稳血压、防止血管出血);……对贫血有着非常好的预防作用。”当事人通过视频展示采访对话方式推销松花粉对多种疾病的作用,如:“我想问下,具体你的身体出现了哪些改善,吃了松花粉以后?”“吃了好多了,腰痛啊,头啊都不痛了……”“现在她的药量已经减少了很多了……” “就是血压降下去了……” 、“医生讲我这个神仙也医不好我的毛病,……吃了(松花粉)我好了……” 当事人经营的破壁松花粉片进价 102.5 元每瓶,售价 198 元每瓶,牦牛酸奶粉进价 80 元每盒,售价 125 元每盒,由于未建账且进货票据丢失,自 2017 10 月份起至案发之日,其具体进货总量和销售量无法查证。广告内容是自行制作或通过免费途径获取,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应具备的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杨某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推介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容易使其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场监管区局责令杨某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160000元。

【教育警示】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养生讲座为幌子,以中老年人为对象,进行虚假宣传。不法经营者往往选择在居民小区、酒店会议室等场所,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不法经营者抓住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心理,对食品的进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将普通的食品功效讲得天花乱坠。并以赠送鸡蛋、大米和一些日用品为诱饵,大打亲情牌,通过老人发动老人,熟人带动熟人,诱使大量中老年人深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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