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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评姚某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11-18 14: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初,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摸排发现,位于XX区XX街道的某仓库可能是一制假售假窝点。2017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窝点实施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姚某正通过其控制的淘宝网店、微信微店销售服装、鞋子、化妆品。现场查获标有“adidas仩”、“NIKE仩”、“JORDAN仩”、“CONVERSE仩”、“BURBERRY仩”、“MONCLER仩”、“Calvin Klein仩”、“UNDER ARMOUR仩”、“VANS仩”、“NEW BALANCE仩和“GIVENCHY仩”等11个商标的服装、鞋子、化妆品共计40款35615件(双)。经相应的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全部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姚某开始还企图蒙混过关,申辩鞋子的货主为“王某”,在执法人员问及“王某”是何人、家住何处、有无联系方式及货物来源,姚某一概回复不清楚。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当场从姚某的电脑与手机里调取了网店、微店的交易数据和经营记录,并查获了大量发货单、快递单。随后执法人员及时通过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调取了网店、微店的后台数据。随着案情逐步明朗,姚某开始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调查,一一交代违法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使得案情复杂的案件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结案。

经调查,2017年3月起,姚某从广东、福建等地购进上述假冒商品后,通过由其控制的多家淘宝网店和微信微店进行销售。在其网店、微店上传的商品详情图片均未出现商标图样,部分实际销售鞋子的商品图片可能只是一件“短袖”手绘图,但在标题栏中间会编辑一个“xie”的拼音。当顾客向客服咨询时,客服会向客户暗示商品的品牌和款式并推荐姚某的微信号,同时邀请客户进行推广,推广后将获得相关购物优惠凭证,并采用赠送小礼品、不定期发布低价“爆款”商品的形式增加客户粘性,从而达到销售的目的。截至案发,上述40款商品全部已上架,实际销售的商品共有11款,数量为服装1153件、鞋子2996双、化妆品108件,销售金额为11.62万元,获利4.19万元;另有29款商品未发生销售,包括服装20599件、鞋子14666双、化妆品350件,库存商品的数量共计35615件(双),库存金额72.67万元。姚某从事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合计为84.29万元。

【处理结果】

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单从网店内容表象看,姚某销售的商品在商品详情上并未出现任何商标信息,但实际上通过客服的介绍和引导、回头客的分享和推荐,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却是带有完整商标的所谓“大牌同款”的侵权商品,其行为实质上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姚某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adidas仩’、‘NIKE仩’、‘JORDAN仩’等11个商标的服装、鞋子、化妆品共35615件(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姚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因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

本案是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姚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贸公司工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大环境影响下,作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的年轻人,姚某的自主创业值得鼓励和支持。但创业应该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恰恰在这一点上,姚某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他利用在外贸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这些假冒商品货源渠道,通过网店、微店干起了“大牌同款”的网络专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事后,姚某对自己在创业路上走“捷径”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在以后的创业过程中,一定要好好学法用法,扎实走好每一步。

网络技术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零售业的发展,但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商品的销售在平台后台都会留下经营记录,平台记录了经营者经营活动中的点点滴滴。姚某的行为不可谓不隐蔽,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本案的查处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杜绝任何售假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应选择正规网店,以防购买到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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