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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8-27 10: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号:[ ]

2018年3月12日,绍兴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由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7年11月1日,有消费者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MB-WFS3099XM的美的电饭煲,该电饭煲为绍兴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收到该电饭煲时,电饭煲内附赠有一袋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石板大米牛米体验装,产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生产许可证号:QS231001021064,生产日期2016年9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50g的大米;收到该电饭煲时,附赠在电饭煲内的牛米体验装已超过保质期;2018年3月7日,有消费者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型号为:250MLx12盒/箱的蒙牛新养道低脂牛奶,消费者收到该牛奶时已超过保质期;2018年3月12日,有消费者在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保质期6个月的莫斯利安两果三蔬,规格型号为:135gx18盒/箱;消费者收到该食品时已超过保质期;2018年3月15日,有消费者在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买了1箱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7日,保质期6个月的蒙牛谷物早餐奶,规格型号为:250mlx12盒/箱,消费者于2018年3月18日收到该食品,收到该食品时已超过保质期;2018年4月2日,有消费者在苏宁易购自营平台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的高川大豆3包,规格型号为:400g/袋,消费者收到该食品时已超过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从北京盛今启远经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美的电饭煲,购进数量为16台,购进单价为699元/台,至2018年3月9日,该批电饭煲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在采购该批电饭煲时已尽到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对电饭煲内有赠送牛米体验装的情形并不知情,故当事人销售该批电饭煲的行为不认定为销售过期食品;当事人于2017年10月6日从上海久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的蒙牛新养道低脂牛奶,购进数量为30箱,购进单价为45.26元/箱,至2018年3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牛奶为1箱,销售单价为29.9元/箱;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1日从上海久德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7日的蒙牛谷物早餐奶,购进数量为45箱,购进单价为33.12元/箱,至2018年3月15日,该批早餐奶已全部售完,其中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为1箱,销售单价为23.4元/箱;当事人于2017年9月5日从指尖生活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的莫斯利安混合果蔬绿色款,购进数量为35箱,购进单价为51元/箱,至2018年3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为1箱,销售单价为49.9元/箱;当事人从沧州巨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1日的高川大豆,购进数量为48件,单价为4.6元/件,至2018年4月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为3包,销售单价为4.9元/包。本案货值金额为117.9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0.9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9元,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50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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