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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时间:2018-08-13 14: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号:[ ]

    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内蒙古幕昕药业有限公司、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的6批次独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


    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标示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批次感冒退热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水分、装量差异。(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两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一查到底,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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