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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新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8-10 17: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号:[ ]

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绍兴新焙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摩卡西(冷加工)(批号20180227)和加州提子吐司(批号20180227)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报告(报告编号:SPFT201800032、SPFT201800033)显示:食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8年4月2日,根据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FT201800030、SPFT201800031)显示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建新蛋糕店抽取的标称由当事人生产的摩卡西(冷加工)(生产日期2018年2月26日)和加州提子吐司(生产日期2018年2月26日)经检验,食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2月26日和2月27日两天,当事人负责录入食品标签信息的员工录入时出错,品名录入不全,导致批号为20180227的摩卡西(冷加工)和批号为20180227的加州提子吐司以及生产日期2018年2月26日的摩卡西(冷加工)和生产日期2018年2月26日的加州提子吐司的标签信息不全。上述食品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食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摩卡西(冷加工)和加州提子吐司的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合计为6823元,违法所得合计为4582.4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82.4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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