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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案
发布时间:2018-07-05 1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号:[ ]

2018年3月19日,当事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涉嫌在经营中实施混淆行为,因举报案发,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绍兴市上虞区城南商业中心经营一家大型超市,并于2017年7月份起正式开始对外营业。2018年3月19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含有“城南大润发感谢您的光临”等字样的用语,在店面招牌也突出使用“大润发”三个字,部分墙壁上标有“欢迎光临大润发”、“开心购物大润发”等用语,其购物车、购物篮上也均仅标注“大润发”三个字。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楼顶的招牌,在夜间也只亮明“大润发”三个字,其他字样均未亮明。

另查明,“大润发”是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11月27日受让取得),并作为其下属连锁超市简称使用。从1998年在大陆成立第一家大型超市起,截至2018年3月底,其已在中国大陆开设“大润发”连锁超市390余家,并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显示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实,当事人部分装潢均与“大润发”连锁超市近似;另,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份起诉当事人母公司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1月14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定当事人母公司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要求其即日起停止侵权行为。而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将“大润发”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和宣传。

因当事人上述混淆行为是在商誉等无形资产上的不正当竞争,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亦无法确认。 

当事人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属于合法取得企业名称权,却未合法合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当事人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误认,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该条款所指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之后,对上述混淆行为进行了主动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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