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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袍江医院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案
发布时间:2018-07-27 15: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 字号:[ ]

20171220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袍江医院口腔科现场检查发现:在20160708日至20161121日之间,口腔科使用定制式固定义齿的型号规格有:钴铬烤瓷等;使用定制式活动义齿的型号规格有:隐形义齿等;在20160708日至20170212日之间,使用定制式附着义齿的型号规格有:MK1精密件等;在20160708日至20170423日之间,使用定制式固定义齿的型号规格有:钯银烤瓷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第76条,《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上述型号规格的定制式义齿应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且其在上述时间段内未经依法注册,本局于201712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袍江医院为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一家医疗机构,具有医疗器械使用的合法主体资格。口腔科实际使用钴铬烤瓷62只,隐形义齿1只,钯银烤瓷12只,MK1精密件1只。货值金额共计7580元。

袍江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钴铬烤瓷、隐形义齿、钯银烤瓷、MK1精密件等义齿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其未按照规定执行义齿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未对义齿类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绍兴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等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4万元罚款;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依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需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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