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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之美饮品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案
发布时间:2018-05-14 17: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2017年11月07日,当事人浙江百之美饮品有限公司因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被举报案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百之美饮品有限公司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浙江百之美饮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等申请材料中,伪造股东张某某的签名,于2017年8月21日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当事人浙江百之美饮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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