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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申浙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时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案
发布时间:2018-04-04 17: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2017年7月18日,当事人因涉嫌违背购买者意愿收取不合理费用被投诉而案发。我局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分别以办理机动车抵押和维系次年保险代办业务的开展为由,违背贷款购车者意愿,要求其另行交付一定额度(850-950元之间)的“公证费”和交付一笔额度为1000元的“续保押金”。

  我局于2017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市监稽听告字〔20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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