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举案说法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谭某侵犯幸福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18-03-19 08: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案件事实:

2016年,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个体工商户谭某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增幸福牌铝材包装、字体与湖北省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幸福铝材商标极为相似,并突出使用“幸福”两字。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封存。
  经查,幸福铝材文字商标注册号为4984004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类,注册日期是2008101420131213依法转让至湖北省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号为12860721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6类,注册日期20141221。但是,20151029,商评委发出关于第12860721号增幸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铝、普通金属合金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当事人谭某与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夫妻关系,对该商标被部分宣告无效的情况应当清楚。当事人谭某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6.6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点评:
  本案调查初期,当事人提供了增幸福及图的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声称自己系合法使用商标。随着调查深入,办案人员取得了关于增幸福及图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这一关键性证据,而且经过核实,确认增幸福及图商标注册人并未就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评裁定已生效。此案提示执法人员在查办侵权案件时,要注意核实涉案商标的状态,包括注册时间、有效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以防控执法风险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